家装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
1.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、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。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。 2.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**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**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**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 GB 6682-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(idt ISO 3696:1987) GB/T 9758.1-1988 色漆和清漆 “可溶性”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1部分:铅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腺分光光度法(idt SIO 3856.1:1984) GB/T 9758.4-1988 色漆和清漆 “可溶性”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4部分:镉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(idt ISO 3856.4:1984) GB/T 9758.6-1988 色漆和清漆 “可溶性”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6部分:色漆的液体部分中铬总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(idt ISO 3856.6:1984) GB/T 9758.7-1988 色漆和清漆 “可溶性”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7部分:色漆的颜料部分和水可稀释的液体部分的汞含量的测定 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(idt ISO 3856.7:1984) GB/T 17657-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3.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。 3.1 甲醛释放量 家具的人造板试件通过GB/T 17657-1999中4.12规定的24h干燥器法试验测得的甲醛释放量。 3.2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家具表面色漆涂层中通过GB/T 9758-198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的可溶性铅、镉、铬、汞重金属的含量。 4.要求 木家具产品应符合表1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。 表1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限量值 甲醛释放量 mg/L ≤1.5 重金属含量(限色漆)mg/kg 可溶性铅 ≤90 可溶性铅 ≤75 可溶性铅 ≤60 可溶性铅 ≤60 5.试验方法 5.1 甲醛释放量的测定 5.1.1 原理 利用干燥器法测定甲醛释放量基于下面两个步骤: **步:收集甲醛——在干燥器底部放置盛有蒸馏水的结晶皿,在其上方固定的金属支架上放置试件,释放出的甲醛被蒸馏水吸收,作为试样溶液。 第二步:测定甲醛浓度——用分光光度计测定试样溶液的吸光度,由预先绘制的标准曲线求得甲醛的浓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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